摘要
办学主体的界定,是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提出的迫切需要理论上作出回答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民办学校、私立学校纷纷设立。对此,人们认识上产生了分歧,管理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究其根源,就是对办学主体的界定及其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清。我国对办学主体的界定,在《宪法》中规定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类。即《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出处
《教育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8-10,共3页
Education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