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部于2002年12月下发通知指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是兽药审批和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要求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自12月9日起,各地在审查产品申报技术资料的同时,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并随产品批件与质量标准同时发布,凡未同时发布或内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得核发《新兽药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各地在审查兽药广告申报资料的同时,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其标签和说明书,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是核发其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