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夏某曾于1995年承包邻村青坑村的采石场,因承包期间多次与青坑村村民和村委会发生矛盾,双方中途解约。2002年6月,青坑村改选村委会,夏某欲再次承包,遂与青坑村的村委会主任李某等村委员商议,由夏某在青坑村的堂叔郑某出面,以郑某的名义承包采石场后,由夏某实际承包经营和缴纳承包款。2002年7月,李某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郑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将采石场发包给郑某,承包期为10年。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0期71-7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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