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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析——着眼于“持有说”与“不作为说”之争 被引量:5

Probes into Several Issues about the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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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诸争议问题中,行为方式是“持有”还是“不作为”是其纷争之根源,关涉到该罪的立法价值、证明责任与法定刑等。笔者认为,本罪应属于持有型犯罪,因此,对本罪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告人;与其“持有”方式相适应,宜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0期17-21,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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