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规范化土地市场的土地,其产权关系必须是明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这是消除不法行为的前提条件。我们把与土地有关的各项权利的总构成,称之为土地产权,土地及其上的各种设施的利用权利,被称之为不动产权。我们知道,城市土地市场上交易的不是土地的本身实体,而是利用土地及其设施的若干权利。因此,对于土地产权的界定是完成土地有效使用的关键的前提条件。 土地产权制度是以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因此是动态的可变的。土地的产权制度是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出处
《经济与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27-28,52,共3页
Research o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