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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逐年领”与“一次清”两种办法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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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几年,我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主要是依照《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法定标准给失地农民合法补偿,群众基本满意。2003年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市有关乡镇办、村、农户进行调研,充分听取有关乡村村民代表大会的意见。
出处 《河北国土资源》 2004年第F10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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