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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流动资金管理权归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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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权已在财政和银行之间经过十次变化,两次质的易主。第一次是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企业流动资金是由财政管理,并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流动资金,即是在实行“全额信贷”时期,银行只是财政的总出纳;第二次是从1983年第二季度起,财政交权于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流动资金,随着专业银行的分工,人民银行又授权于各专业银行管理企业流动资金。两次易主都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变革而变化的。目前在我国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流动资金管理权进行第三次质的易主迫在眉睫,将流动资金的管理权交还企业势在必行。这不仅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之需,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一。
作者 王东 卢兰素
出处 《经营与管理》 1993年第12期12-13,共2页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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