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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决的前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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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大陆法系通说,客观的证明责任,亦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的责任。而证明责任规范则指的是指引法官就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判决的规范体系,其主体内容就是关于客观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所谓按照客观证明责任规范判决,就是在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首先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确定哪一方对该项事实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然后判决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作者 翁晓斌 王宓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1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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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李固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33页.
  • 2董松友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23页.
  • 3[德]莱奥·罗森贝克 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 4[德]普维庭 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第144页.

共引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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