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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仪式婚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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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有的登记制婚姻是不完全适合我国的风俗习惯和历史国情体制的,加上后来出现的一些状况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所有公民在结婚时出现的问题,为一些国家所采取的仪式婚制度在我国还是适宜的。我国的婚姻法应当将仪式制与法律制并采,两者择一而适之。
作者 王瑶
机构地区 南京师范大学
出处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9期20-21,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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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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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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