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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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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7月16日,农行某营业所与甲、乙与两公司三方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7月16日至1999年12月30日,乙公司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1999年12月30日起至2002年12月30日止共二年。借款到期后,虽经银行方多方催讨,但甲公司仍尚欠11.3万元未予消偿,乙公司对此也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为此,某银行于2002年12月22日将甲。
作者 项斌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4年第10期65-6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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