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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4

Legal Obligation of E-signature and Civil Damag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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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签名的基本功能是保证传输信息的通信安全和防止发信人事后否认。电子签名认证的基本功能是确认电子签名持有人的真实身份 ,从而保障收信人的信赖利益。应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赋予法定义务 ,如审验义务、保密义务、信息告知和披露义务等。如其违反上述义务 ,侵害证书持有人权利以及第三人信赖利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的 。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5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0

  • 1刘颖,郑正坚.论“建议的信赖限度”——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第309条评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5):50-53. 被引量:5
  • 2关振胜.《电子签名法》与数字签名的技术实现[J].电子商务,2006,7(1):36-43. 被引量:28
  • 3张楚.电子商务法胡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49-250.
  • 4http://www.jus unim.it/users/pascuzzi/privcomp97-98/documento/firma/utah/udsa.html.2011.-1-16.
  • 5俞卫锋.强化电子签名及其法律地位[DB/OL].法律之窗网.
  • 6刘颖.论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0卷)[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3.
  • 7该条规定了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第21条.
  • 9合同附随义务是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且依合同关系的发展情形而产生,其内容并非自始确定(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利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虽然方便迅捷,但也伴随着更多的技术风险,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附随义务也应有更高的要求.
  • 10关振胜.电子签名的技术实现[DB/OL].计算机世界网.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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