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家对贫困山区的扶持1979年以来,国家对贫困山区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措施: 1.进一步放宽政策。主要有:(1)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由群众自主选择最适宜的经营形式。(2)耕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30年。允许转让承包权。(3)牲畜可作价归户,私有私养,允许自宰自售。(4)草山草坡可以分包到户,由户长期使用,集体的宜林近山、肥山和蔬林地可划一部分作自留山。由社员长期经营,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林场可以折价作股办林业合作社,按股分红;也可以联产承包经营。(5)国家在贫困山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国营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水库、电站、工厂等)要本着不与农民争利和适当让利于民的原则,处理好同周围社队的关系。凡国营企业单位无力经营或经营和很不好的山场、水源、矿藏,可以包给农民经营,收益按一定比例分成;这些单位如需要人力,应尽量从周围农村吸收,或采用和周围农民联营办法。
出处
《开发研究》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46-47,共2页
Research On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