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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具体考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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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迄今为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两大重要监管文件,一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二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于世界各国监管当局而言,如何实施2004年6月公布的新修订后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成为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新协议的指导性文件告诫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新协议要有充分的准备,不应盲从,要考虑本国银行的实际情况,不应降低实施质量。实施新协议应该完全或基本遵守《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向新协议过渡。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银监会有关实施新协议要分“两步走”、实行“双轨制”的基本应对策略,是在充分考虑新协议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后作出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近期公布的新文件——《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具体考虑》,进一步具体回答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非十国集团国家如何逐步实施新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文件的中文版已由中国银监会国际部翻译完成,《中国金融》将从本期开始分三期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作者 王淼
出处 《中国金融》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1期43-45,共3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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