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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标的概念功能的分解与替代

On the Decomposition and Replacement of the Conception Function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an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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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单一的诉讼标的概念统一解决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的禁止,民事诉讼核心的确定,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等问题难谓有效。更为务实的做法是以其他更为明确具体的多元概念寻求上述问题的分别解决:把诉讼标的识别理论还原为诉之特定理论,以诉讼请求取代诉讼标的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以裁判标的概念作为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另外,在我国诉之特定理论的构建上,应以案件事实作为诉之特定的基本标准。
出处 《学术论坛》 2004年第6期78-81,共4页 Academic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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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李辰章.谈谈对“诉讼请求”的再认识[J].法律适用,1996(6):15-18. 被引量:2
  • 2吴永烘.诉讼标的与诉之声明在台湾庭审判决中的相互关系[A].田平安.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 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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