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誉不是因并购而产生的 ,它一直都存在而且并非一成不变 ,也不是简单地摊销就完事。商誉既可以外购又可以自创。自创商誉价值的构成要素中 ,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和专营专卖权等 ,都可以根据需要作为企业的一般无形资产入账 ;由杰出的管理人员要素构成的部分 ,不应也不可能作为一般无形资产入账。购并企业在购并被购并企业时所支付的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的价款 ,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而不应确认为外购商誉。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27-28,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