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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振东案透视若干法律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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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有许多经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逃往美国等发达国家,试图逃避法律制裁。通过引渡或遣返等方式使有关犯罪嫌疑人被移交回国,接受我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和制裁,对打击经济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作者 周露露
出处 《法学杂志》 2004年第6期87-89,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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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 11993年11月至2000年3月,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用、挪用约4 82亿美元,将大部分赃款汇出境外至香港、澳门特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并从事大量洗钱活动.案发后,主要案犯许超凡、许国俊、余振东等人先后分别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该案案情重大,是建国以来金融系统中发现的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案件人员众多、作案时间较长的一起特大案件.
  • 2又称控辩交易、辩诉交易.
  • 3该款规定,欺诈罪属于重罪,一旦定罪,可基于该罪行从美国被递解出境.
  • 4参见《〈财经〉辅文二:余振东案只是个案而非成例》(http://finance.sina.com.cn/g/20040421/0820729740.shtml).
  •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
  • 6参见《法律专家:外逃贪官如何被追缉》,http://www.fjctc.cn/yjw.
  • 7赵永琛:《涉外刑事司法解析》,2001年版,第231页.
  • 8例如,《引渡法》于2000年制定,但此前,我国已与多个国家进行了引渡的个案合作,并与1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
  • 9在引渡等刑事司法合作中,只有当被请求方已废除死刑,而请求方还保留死刑时,被请求方基于本国法律规定或维护其价值理念等要求,才会要求请求方承诺不判处处刑.

同被引文献83

二级引证文献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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