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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计算机犯罪的刑法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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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计算机犯罪危害很大,现行刑法规定需要完善,刑法第285条犯罪客体应扩大,第286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改为行为犯,还应在侵犯财产罪中增设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滥用计算机罪。
作者 王仪蔚
出处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68-69,74,共3页 Law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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