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社部发[200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2期36-3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