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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破裂原则应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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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其合理性与进步性无可否认 ,但在认定方面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 ,在尊重婚姻当事人意志的同时 ,也强调了婚姻的义务与责任 ,使社会利益要求与法律要求相一致 ,符合我国国情 ,也符合当代世界婚姻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作者 王小琴
出处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8-10,共3页 Journal of Luliang Higher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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