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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之损害赔偿——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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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它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值得称道。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亦反映出诸多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权在实践层面未能实现,甚至面临受到拆解的危险等。文章就损害的涵义、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问题提出浅见,试图为这一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参照。
作者 张颉如
机构地区 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零陵学院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4年第3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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