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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论释明权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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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人们发现,在很多案件缺乏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积极行使释明权,就会极大地影响诉讼的效率,并可能影响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法院也逐渐改变了对释明权的看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日本的最高裁判所明确表明在应当进行释明的时候,法官必须适当地行使释明权,以使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此后,法官的释明虽然仍称为释明权,但实质上已成为法官的义务。如果法院应当进行释明而没有释明。
作者 史麦男 王佳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2期62-63,7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 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6年..
  • 2郑学林.“法院释明权三题”[N].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20日.

共引文献32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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