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人们发现,在很多案件缺乏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积极行使释明权,就会极大地影响诉讼的效率,并可能影响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法院也逐渐改变了对释明权的看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日本的最高裁判所明确表明在应当进行释明的时候,法官必须适当地行使释明权,以使纠纷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此后,法官的释明虽然仍称为释明权,但实质上已成为法官的义务。如果法院应当进行释明而没有释明。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2期62-63,7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