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第2款首次提出了“商业秘密”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首次解释为“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工商业秘密”。但是,对商业秘密的解释未能揭示其全部内涵。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2期64-65,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