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养老保障具有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在供给上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垄断强制性,使政府在养老保障的供给方面表现出了特有的责任能力和效能;同时,政府在克服市场缺陷和家庭养老缺陷时,政府机制固有的非市场缺陷也使政府在养老保障供给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并谨慎发挥于市场和社会力量失灵的领域。具体说来,就是政府应以增进社会公平为中心,并以有效率的方式,在提供制度环境和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产品、调动市场和社会参与养老保障上发挥核心的作用。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29-34,共6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