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由于学者对法律责任划分标准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独立存在认识不一。文章认为,坚持以部门法性质为标准、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是建立独立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构建时,必须遵循经济法自身体系要求,体现经济法律责任自身特色,形式上可以与其他部门法形式相交叉,可通过在经济法总则中规定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经济法中的经济责任的方式来实现。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4年第6期75-77,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