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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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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商务部2004年4月9日通过了《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并从同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能够申请复议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4年第3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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