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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日本的蓄滞洪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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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土地私有国家,征收土地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于建设大面积的蓄滞洪区。但是在用其他手段难以解决洪水出路时,也少量设置蓄滞洪区。如美国密西西比河下游的New Madrid FloodWay蓄洪区,面积达600km^2。日本也有一些小型的面积仅数平方公里的蓄洪池。在管理上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出处 《治黄科技信息》 2004年第5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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