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之我见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作者 王秀庆
出处 《城建监察》 2004年第11期20-20,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