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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录之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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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年方正等3家关联企业举牌延中,大港等关联企业举牌爱使之后,关联企业合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累计计算的做法逐渐得到了证券市场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可。但对无关联关系的投资者之间联合举牌的“一致行动”,该如何处理,当时无论是已有的法律法规,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都还是空白。例如:什么样的证据(书面还是口头)可以证明是“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与单独举牌或关联企业的合并举牌有什么样的异同?“一致行动人”该享有怎样的权力以及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证券监管部门应如何对证券市场上的“一致行动”者进行相应的监管?“一致行动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等,这些问题都极不明确。
作者 韩瑞
出处 《会计师》 2004年第12期42-42,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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