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研发费用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目前,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得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我国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成本一律采用全部费用化,而不在表内予以反映。对此,本文作如下思考。
机构地区 中央财经大学
出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4年第22期21-21,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