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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调节到法律调节——传统义利观的现代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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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社会,义利关系的调节主要依靠伦理教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这种主要依靠伦理教化来调节义利关系的方式不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法律调节就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法律调节既承认了市场主体追求效率或利益的合法性,又保证了市场主体在利益博弈中的公平地位,在市场规制中促进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即“义”和“利”的现实统一。
作者 冯国泉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2004年第6期52-55,共4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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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美)博登海默(Bodenheimer,E.)著,邓正来,姬敬武.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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