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我村坐落在市西北部,紧邻城区,原村辖11个村民小组,其中有2个村民小组在河中的小岛上。去年,上级政麻决定将小岛上的两个村民小组合并成立一个居民委员会。现在村委会和新成立的居委会对该岛上的100多亩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耗地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居委会认为,该耕地归居委会所有。理由是这100多亩的耕地坐落在其辖区范围内。我们坚持认为应归村委会所有。请问这种纠纷应当如何处理?这些耕地究竟该归谁所有?
出处
《河北农业》
2004年第11期39-39,共1页
Hebei Ag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