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陈水扁上台执政以来,台湾当局从2000年底到2001年初开始,以《金融机构合并法》和《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公布为标志,提出了第一阶段的金融改革,并把2001年定为台湾的“金融改革年”。以“金融六法”通过为标志,6项法案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第一阶段金融改革正式展开。6项法案包括“存款保险条例修正案”、“保险法修正案”、“营业税法修正案”、“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草案”和“票券金融管理法草案”。这些法案的推出,目的是使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以促进金融机构合并,走向大型化,提高竞争力。2000年11月24日《金融机构合并法》通过,合并法以租税优惠、规费免除、放宽交易程序等方式,促进金融机构同业间进行整合,此后金融界就进入一轮合并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