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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的婚姻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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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干涉。《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町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
出处 《农家女》 2004年第12期32-32,共1页 Rural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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