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为原则性的精神,它必须由具体的可操作性内容或立法机构赋予的强制执行力组成。尽管我国政府或立法机构已经在法律的改革、制订、修正等方面已经作出巨大努力和工作,并对原有的或现有的商事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或修正,但我国各界还应在理念方面需要更新,需要引进合理的法律机制,需要将这些合理的机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社会,也符合中国社会的市场秩序和法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48-52,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