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显失公平制度,在合同法领域向来颇有争议,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于罗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历史进程中对其逐步发展完善。我国由于长期的传统计划经济,素来强调社会公平,强调公共利益,"习惯于低效率下低水平的公平,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社会公权为由对私法关系的干涉。"99年合同法的颁布对平稳、有序、安全交易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显失公平的使用对象上,在显失公平的效力上,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还有必要对其进一步的完善。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