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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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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一般采用三分法,即有、无、限定,对前二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没有相应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增加了难度。本文通过对95例鉴定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例作些讨论,与同道们一起商榷。
作者 吴国娟
出处 《河北精神卫生》 2003年第1期76-7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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