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经销进口商品须有合法凭证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2002年某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分局检查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一家百货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某品牌服饰产地均标示为中国香港,属进口商品。执法干部随即与该品牌的上海总经销A公司取得联系,索取合法进口手续等相关凭。在检查该公司的单据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其有2批服装的“三流”(即“物品流、货款流、票据流”)
出处 《上海工商》 2003年第7期50-51,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