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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密的询价采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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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价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作者 宋建宝
出处 《公共支出与采购》 2003年第9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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