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考察垃圾邮件问题与对策,美国垃圾邮件立法与诉讼,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的《反垃圾邮件法》不但应当在技术性规范上和发达国家接轨,而且应当接受发达国家以个人为本位的民事、刑事法律理念。个人、民间组织可以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轻视正当程序、自设道德合法性的流弊,但是国家应当作抵制这些流弊的主力。对于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性垃圾邮件问题,我国不需要制定有特色的法律规则。法院应当垄断对任何类型垃圾邮件争议的裁决权,而且法院仅得管辖控告垃圾邮件发送者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为了减少司法成本、鼓励垃圾邮件发送者主动防范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制造诉讼降陷阱,我国法律要采用美国H.R.1017法案的产权配置方式。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2年第1期73-82,共10页
Jinl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