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是与法律适用相伴生的活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可以是一种由法院或法官任意行使的权力,其中“尊重法律”就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基本规制。本文探讨了立法与司法之间所存在的固有张力,明确了“尊重法律”作为法律解释原则的意义,并通过“推定法律的合宪性”、“规避合宪性审查问题”、“解释任务的阐释性”、“尊重立法解释”等四项内客,具体地界定了“尊重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尊重法律原则”也自有其适用的限度,因而应当通过其他解释原则来予以补足。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3年第2期12-20,共9页
Jinl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