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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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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经济组织负责人(如董事)对经济组织(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董事的民事责任在公司立法中只占微弱的地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这与国外立法较完善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相差甚远.
作者 裴国强
机构地区 江西财经大学
出处 《辽宁经济》 2003年第6期32-33,共2页 Liaoni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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