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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8月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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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作者 赵冬梅
出处 《广东质量》 2003年第8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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