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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挪用公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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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者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挪用公款和特定款物之外的一般公物的行为,《刑法》却没有将其纳入其中。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疏漏。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处 《人大建设》 2002年第9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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