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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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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2001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某市红都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多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公司挂牌开张,名称为“某市红都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这两家公司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都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的官司。
作者 李爱民
出处 《经济与法》 2002年第7期46-47,共2页 Econom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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