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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 被引量:22

Risk Control and Legalization of Privat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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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对私募基金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以各种形式大规模地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注意把握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建议运用投资组合管理;实行基金托管制度;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忠诚义务、善管义务和相应责任;建立适度的监管制度;根据现行《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协议或章程等形式明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开展投资活动。
作者 殷洁
出处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23-24,共2页 Finance and Econom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私募基金在海外,国际金融报[N].2003-10-17
  • 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私募基金合法化是市场发展的大趋势,证券时报[N],2004-7-29
  • 3李壮,春风得意8000亿私募基金准备入货,北京现代商报[N],2004-7-1
  • 4冯静,私募基金若干法律问题探析.顾功耘,公司法律评论
  • 5方永贵,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看私募基金的出路,中国基金网www.chinafund.cn,2003-10-31

同被引文献61

引证文献22

二级引证文献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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