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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新闻监督权利的司法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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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闻传媒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应当由原告对新闻事实的虚假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作为被告的传媒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作出了区分。
作者 张鸿霞
出处 《新闻记者》 CSSCI 2004年第12期39-41,共3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陈志武.《从世纪星源告<财经>杂志名誉侵权案谈财经新闻自由》.
  • 2江南游子.《如果<财经>最终败诉,那将是中国的耻辱》.
  •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深中法民终字第2654号.

同被引文献31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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