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煤炭企业现行的工资制度是1985年建立的结构型等级工资制。这种工资制度的缺点主要表现为:①功能单一,即用一个工资标准对应客观存在的多种劳动形态,难以区别考核职工的劳动艰苦程度、技能水平和劳动态度,起不到鼓励职工到艰苦的生产一线去工作的作用,造成一线缺员,二线窝工,三线超员的结构性劳动组织轻重倒置现象。②调节手段有限,非劳动技能因素的调资升级使职工的标准工资与技能水平脱节。这种平均主义的工资形式起不到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经济杠杆作用。
出处
《煤炭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0期42-44,共3页
Coal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