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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对象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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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贪污犯罪所及数额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贪污债权既遂标准应采“控制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国有资产 ,待企业改制完成后归改制企业所有的 ,可以被其隐匿的财产或被其实际转移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国有单位的使用权房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83-90,共8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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