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现行《教育法》的修改应在教育法本位观、价值观和运行观三方面发生转变。在教育法本位观上 ,应从过去以教育行政权为本位的观念转变到以教育关系主体权利为本位的观念上来 ;在教育法价值观上 ,应从教育机会平等观转到教育公平观上来 ;在教育法运行观上 ,应从重创制的观念转变到既重创制又重实施和监督的观念上来。这三个应转变的观念彼此相互联系 ,并对整个《教育法》内容的重新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出处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6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Edition of Social S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