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间接碰撞不能免除保险人的保赔责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情] 原告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山航运)诉称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人保)于1997年1月1日签定船舶保险合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保险条款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加战争险.1997年11月8日,塞浦路斯籍"继承者"轮在新加坡对"浮山"轮提起诉讼,称"浮山"轮于1997年6月3日驶出青岛港时,与其发生碰撞,致使其发生搁浅,要求"浮山"轮赔偿其所有损失.浮山航运与碰撞案件的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法律费用计35万美元和177739.81元新加坡币.对该项损失,本案(保险合同纠纷)被告即青岛人保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而成讼.原告浮山航运要求青岛海事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船舶碰撞保险责任406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法律费用.
作者 王存军
出处 《航海》 2004年第6期31-34,共4页 Navig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